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博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博士生生源質量,促進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學校特設立“博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以下簡稱“博士新生獎學金”)用于獎勵優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條 “博士新生獎學金”評定對象為當年錄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全日制非定向就業的博士研究生新生,要求思想政治堅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學習态度端正,學術、科研或專業水平特别優異,發展潛力特别突出。
第三條 “博士新生獎學金”的評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優中選優”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限額
第四條 “博士新生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3萬元/人,全校每年獎勵100人左右。
第五條 研究生院按照各學院當年錄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就業博士生占全校比例,确定學院“博士新生獎學金”獎勵限額。
第三章 評定組織與程序
第六條 “博士新生獎學金”由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負責評定,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管理發放。
第七條 學院在學校下達的獎勵限額内,根據培養目标和學科特色自主設置申請條件,組織符合條件的博士生提出申請,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綜合考慮申請者的研究生及本科階段學業排名,讨論決定本學院當年本科直博、碩博連讀和申請考核博士生的獲獎人名單,并在學院網站進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第八條 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整個評定上報工作須于每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結束後開展,在秋季開學前完成。
第四章 發放管理
第九條 “博士新生獎學金”在新生入學報到一個月後,由學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十條 獲得“博士新生獎學金”的博士生,入學後第一學年的學業獎學金額度按學校下撥給學院的平均額度發放,在後續學習階段按學院的學業獎學金評定辦法參加評定。在學期間可以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助教、助研、助管”崗位、校長獎學金、國際會議資助、社會獎學金等。
第十一條 無故未按時報到者不予發放,入學後一個學期之内因各種原因退學、受紀律處分或必修課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已發放獎學金須退回學校。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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